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快牡丹产业发展,促进农业结构调整,增加农民收入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牡丹产业发展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牡丹种植主体是指发展牡丹种植基地的各类企业、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等。
第四条 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牡丹种植、加工和科研等管理工作。
金融、扶贫、发改、经信、科技、知识产权、旅游、质监、工商、农村工作、农业、林业、财政、水利、交通、农机、公安、国土资源、城乡建设、城市管理、广播电视、报社、农科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牡丹产业化发展的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扶持对象
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牡丹种植、生产、加工、科研、市场开发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。
第三章 扶持范围
第六条 牡丹种植基地建设、深加工产品生产和科技研发等建设项目。
第四章 实行项目化管理
第七条 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牡丹产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审批、检查和验收及奖补资金监管等工作。
(一)项目申报。各牡丹产业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建设前,向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和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立项,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结合县区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是否立项。未申报或未被批准立项的,不享受奖补政策。
(二)项目验收。牡丹产业项目完成后,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,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邀请相关部门和牡丹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,采取实地查看、测算评估的方式进行验收。各牡丹产业项目建设主体要提供项目建设完整材料,及真实准确的影视数据资料。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,给予奖补。
第八条 牡丹产业项目奖补资金专款专用,确保用于牡丹产业项目建设。对弄虚作假、转移、挪用奖补资金的,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、市财政部门将对违规使用的奖补资金予以纠正或追回,项目承担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奖补资金项目。
第九条 有关县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牡丹产业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核,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,市里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五章 政策支持
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,降低贷款准入门槛,积极为牡丹种植主体提供贷款支持,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。
第十一条 对新发展1000亩以上的牡丹种植基地,经申报核准列为市牡丹产业化重点项目,给予银行贷款三年全额贴息。
第十二条 对新发展1000亩以上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需要贷款的牡丹种植主体,由市财政连续三年按每亩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。
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“牡丹种植专业村”创建活动。行政村牡丹种植面积成方连片达到1000亩以上的,由市财政对行政村村委会一次性奖励3万元,并命名为“菏泽市牡丹种植专业村”。
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”牡丹种植专业乡镇”创建活动。乡镇牡丹种植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的,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,并命名为“菏泽市牡丹种植专业乡镇”。
第十五条 对牡丹深加工龙头企业,用于牡丹深加工项目建设和牡丹籽、花瓣等原材料购进的银行贷款,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贷款全额贴息,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高于100万元。
第十六条 对牡丹出口企业,按出口货值的百分之五(以菏泽市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)给予奖励。
第十七条 设立牡丹科研基金200万元,主要用于牡丹育苗科研实验,开展牡丹生长规律研究,以及牡丹产业的技术研发、产品开发、成果申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。
对于取得科研成果的,给予以下奖励:
(一)对牡丹大田管理、标准化栽培等方面研究成果,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相当档次以上的,每项奖励1万元。
(二)对新开发的牡丹食品、药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,具有相关批准文号,并批量生产的,每项奖励1万元。
(三)对培育出适宜深加工、切花、盆栽的牡丹新品种,且达到1000株以上的,每个品种奖励1万元。
第十八条 设立牡丹技术专业培训经费100万元,主要用于牡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。
第十九条 设立牡丹产业宣传推介专项经费600万元,主要用于牡丹产业的宣传推介、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大型花事、牡丹论坛、牡丹书画展等活动。
第二十条 设立展示、竞赛专项经费100万元,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国际花事活动,获得重要奖项的每次奖励2—10万元;参加国内花事活动,获得重要奖项的每次奖励1—5万元。
第二十一条 对现存和新增成方连片1000亩以上的牡丹种植基地,在水、电、路、沟、渠、桥、涵、井等基础设施方面予以配套。基础设施配套由所在县区负责。
第六章 保障措施
第二十二条 观赏类牡丹栽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/亩,油用牡丹栽植密度不少于2500株/亩,牡丹栽植株距和行距均匀、规律,符合要求。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贴或贴息。
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牡丹产业化工作的领导,优化牡丹产业化发展环境,严厉打击蓄意破坏牡丹种植和盗窃牡丹种籽、种苗等行为。
第二十四条 县区政府根据牡丹种植主体的需要,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对牡丹产业基地,建立技术指导联系卡制度,提供一对一技术服务。
第二十六条 油用牡丹种植主体可与加工企业签订保护价收购协议,实施保护价收购。
第二十七条 参加政策性牡丹保险的种植主体,在牡丹遭受损失时,由签约保险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赔付。
第二十八条 积极争取国家、省等各类涉农发展项目资金,重点投向牡丹成方连片种植区发展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